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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辩护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156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29条规定律师行政诉讼代理的概念: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业务活动。

  

  一、业务范围基本上在《行政诉讼法》条2和条11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0、根据《行政复议法》条5、6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不是复议终局裁决的,都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如行政确权。

  

  二、君守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工作方式

  

  1、收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处理行政纠纷或者行政诉讼。

  

  2、与当事人签订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3、负责起草诉讼文书。

  

  4、起诉和应诉,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

  

  5、庭前准备,负责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负责对质证的安排。

  

  6、出席庭审,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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